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0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6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6人,分别为: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刘波女士、周俊祥先生、黄纲先生、胡旻先生。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裕同科技环保及高端包装产业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拟投资人民币4亿元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建设裕同科技环保及高端包装产业基地,主要从事餐饮类植物纤维制品及高端纸质包装等,将建设成为国际领先且富具生态及先进制造特性的植物纤维制品及高端纸质包装产业基地。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2018年4月13日党中央决定:在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此,海南省率先在全国部署了有关工作,于2019年出台了《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发布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根据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塑料购物袋、塑料饭盒、吸管等将被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为积极相应国家战略及把握好海南省在全国先行示范禁塑带来的市场机会,大力发展公司已布局的植物纤维模压全降解产品,为海南省提供可降解的餐盒、餐托、餐碗、杯盖等产品,并充分利用海南省自贸区的区位优势,发展国外出口市场。为此,公司拟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人民币4亿元建设环保可降解产品及配套高端包装产业基地,项目将建设成为国际领先且富具生态及先进制造特性的植物纤维制品及高端纸质包装产业基地,引领产业发展,为消费者、客户及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榆中线8.8公里处狮子岭工业园
3、企业类型:市政府派出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裕同科技环保及高端包装产业基地项目
2、项目地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项目投资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实施单位:拟成立子公司(名称待定)
5、项目概况:
(1)投资总额:约人民币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2亿元)
(2)占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约80亩(以“招拍挂”为准)
(3)项目产品规划:植物纤维制品及高端纸质包装产品
(4)项目建设期限:2023年实现全部达产
(5)项目预计产值:全部达产后实现年产值约6.4亿元人民币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协调兑现各项招商引资及工业、新业态等方面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3)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项目备案、审批和其他相关的手续。
(4)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5)乙方在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出现违反约定情况的,甲方有权启动退出机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2)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当地有关奖励和奖励政策。
(3)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4)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乙方内部审批机构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全球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去塑及环保政策不断收紧,全球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出台禁塑令或限塑令。随着2015年中国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治理措施越加严格,海南省2019年率先在中国推行全面禁止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及销售。植物纤维模压制品因其绿色环保全可降解及其良好的功能属性,对塑料及发泡产品具有良好的替代作用,存在广阔的市场替代空间,目前植物纤维模压制品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始进入快速成长期。
基于前述产业背景、海南产业规划及公司战略布局,同时为拓展公司战略发展空间,丰富业务线,新增业绩增长点,拟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裕同科技·海南环保产业示范基地,研发、生产及销售植物纤维模压制品及高端纸质包装。公司将充分利用海南政策优势于海南树立植物纤维模压制品及高端纸质包装产业标杆,同时支持海南去塑政策落地及形成对全国的示范效应,并据此基础加速抢占全球植物纤维模压制品及高端纸质包装市场。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公司尚须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战略发展空间,获取新的市场增长板块,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一体化服务水平。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