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可科技”)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692.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