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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4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系基于法院已裁定批准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且经向亿阳集团了解,重整计划预计于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前可以执行完毕这一前提条件所进行的更正,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审计。如果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及会计师判断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出现与公司相关的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非经常性损益事项的重大偏差,公司将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2019年年报为准。公司2019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执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如果在2020年3月28日前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在2020年3月28日前不能按重整计划草案要求支付7亿元,亿阳集团重整计划执行的难度和风险都会增大。经确认,截至本公告日,亿阳集团管理人尚未收到相关款项(预付款5,000万元)。

  ●公司暂停上市风险

  鉴于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仍然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暂停上市。

  ●亿阳集团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如亿阳集团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其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的涉诉担保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均与亿阳集团密切相关,如果亿阳集团破产清算,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风险

  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受亿阳集团债务诉讼的影响,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部分业务的投标受到很大影响,新签约合同额下降。由于业务发展受到影响,员工积极性受挫,人员有一定流失,项目交付受到一定影响,新业务拓展处于缓慢停滞状态,主营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营业利润出现较大亏损。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所受影响日趋严重,现金流极度紧张,曾出现过部分员工工资暂缓发放的现象,如果近期现金流没有缓解,可能会影响公司全员工资发放。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被认定重大违法行为的风险

  2017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将面临重大违法退市风险。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回复公告如下:

  1、公司根据控股股东重整计划,对原承担或有担保责任合计39.13亿元债务的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进行了调整,由50%或100%调整为不计提,由此转回预计负债20.32亿元,预计2019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7.69亿元到18.17亿元。

  请公司及控股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1)重整计划中,上市公司担保的前述39.13亿元债务分为现金和股份清偿的具体金额及对应作价原则;(2)该等清偿按照重整计划是否构成全额清偿,相关债权人是否还可能就前述债务向上市公司进行追索;(3)如相关重整投资人未能按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7亿元并退出,公司担保的39.13亿元相关债务的债权人是否仍可对公司行使担保的追索权利。

  【公司及控股股东回复说明】

  (1)公司涉嫌担保的前述39.13亿元债务(本金)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调整分为两种情形:已生效判决/裁定/和解书明确了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50%或100%调整为不计提,该等事项所涉及的预计负债调整金额为3.56亿元。公司涉嫌担保的前述39.13亿元债务(本金)中未决诉讼和未诉担保部分共涉及债权人25个,涉及债务总额43.28亿(本金+利息),其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为现金和股份清偿或全部以股份清偿,该等事项所涉及的预计负债也由50%或100%调整为不计提,调整金额为18.59亿元。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规定:

  “1、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分两类,如担保财产处置变现的,处置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如担保财产不予处置变现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以其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值予以留债展期清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值可以足额覆盖债权金额的,以债权额为限予以留债),延期五年清偿。担保财产处置变现所得价款或者担保财产的评估值不能覆盖对应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清偿。

  2、普通债权通过‘现金+债转股’方式全额清偿,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全部作为亿阳集团增资扩股的出资,约9.14元债权转为1元亿阳集团注册资本,共计增加亿阳集团注册资本约1,921,568,627元。增资扩股完成后,该部分普通债权视为100%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债转股属于债权清偿方式,自完成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后,相应债权清偿完毕,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对该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对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影响。”

  如2020年3月28日前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的重整资金7亿元全部到位,亿阳集团对债权的清偿方式、具体金额及对应作价原则请见下述表一。

  如相关重整投资人未能按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7亿元并退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如重整投资人在2020年3月28日前不能支付前两笔合计7亿元的,重整投资人无条件退出。重整投资人受让的20亿股份自2020年3月29日起按如下分配:10%用于向亿阳信通提供担保(或有)的债权人按照债权额同比例分配;10%为拟处置财产担保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预留;剩余部分向全体转股债权人同比例补充分配;如2020年3月28日后,亿阳集团选择重新确定战略投资人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数双过半表决规则通过后实施”及其他相关规定,亿阳集团对债权的清偿方式、具体金额及对应作价原则请见下述表二。

  说明:①前述39.13亿元为公司涉嫌担保债务的本金,表中所列明的金额为公司涉嫌担保的前述39.13亿元债务的本息和;②关于债转股价格的调整,重整计划草案第九项第(一)项规定:“转股价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板块市场价值咨询报告》、亿阳集团重整后的发展以及用于清偿债权股份总数和转股债权总额综合确定。”因部分债权存在涉诉、未申报等情形,管理人尚未全部审查确认,本次转股价格暂按照法院临时确认债权额测算,最终转股价格将根据最终确定的转股债权总额调整。截至本公告日,预计受偿情况根据管理人认定及法院临时认定的债权性质、债权额进行测算,由于对未申报债权、涉及民114油井的债权预留了相应股份,债权人转股价格由原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约9.14元债权转为1元亿阳集团注册资本暂时调整为约10.22元债权转为1元亿阳集团注册资本。关于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重整计划规定,不需要经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③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38)中,有涉诉事项的判决结果为公司对亿阳集团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及时调整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该涉诉事项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和相关财务数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第九项第(一)项的要求,重整计划规定的债转股属于债权清偿方式,自完成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后,相应债权清偿完毕,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对该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清偿义务。据此,公司认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已经得到清偿,相关债权人不应再就前述债务向上市公司进行追索。

  (3)重整投资人资金能否按期到位不影响重整计划关于债权人以债权作为出资增资扩股(即债转股)的执行,增资扩股完成后,转股部分普通债权仍视为100%清偿。如相关重整投资人未能按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7亿元并退出,若债权人表决同意重新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按照普通债权“现金+债转股”的方式继续执行重整计划;若债权人表决不同意重新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份10%向涉及亿阳信通提供担保(涉嫌/或有)的债权人按照债权额同比例分配,80%向全体债权人补充分配。重整投资受让的股份补充分配后,普通债权仍视为100%清偿。根据上述第(2)项回复中所引用的相关规定,在债权人获得额外股份清偿的情况下,公司认为相关债权人不应再就上述债务对上市公司进行追索。

  【控股股东管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管理人”)专项说明】

  “上交所问询(1)重整计划中,上市公司涉嫌担保的前述39.13亿元债务分为现金和股份清偿的具体金额及对应作价原则,《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中与我司相关内容的回复》按照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答复。

  关于(2)是否全额清偿和是否可以继续追索问题,重整计划已经说清楚。《重整计划‘四、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规定,亿阳集团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值予以留债展期清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值可以足额覆盖债权金额的,以债权额为限予以留债),延期五年清偿。担保财产处置价值或评估值不能覆盖债权额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清偿。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以现金全额清偿,超过10万元部分作为亿阳集团增资扩股出资,转为亿阳集团股份。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完成债转股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后,该部分普通债权视为100%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已经得到清偿,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对该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关于(3)重整投资人无条件退出、债权人是否可以追索问题,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7亿元并退出,前述增资扩股的普通债权人清偿原则不变,重整投资人受让的20亿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即普通债权得到进一步受偿。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对该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根据上述重整计划规定,无论重整投资人是否如期投入重整资金,留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五年内清偿完毕,转股普通债权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后清偿完毕。涉及亿阳信通保证担保债权,根据留债和转股分类执行。”

  【年审会计师专项说明】

  此部分回复内容,系公司、亿阳集团、重整管理人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描述,涉及方案执行、清偿安排、资金能否到位等相关事项,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无法发表意见。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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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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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请公司控股股东补充核实并披露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情况:(1)如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39.13亿元债务的预计清偿安排和具体时间;(2)如重整投资人未按照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而退出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39.13亿元债务的预计清偿安排和具体时间。

  【控股股东回复说明】

  (1)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上市公司涉嫌提供担保的39.13亿元债务的预计清偿安排和具体时间见表三。

  表三: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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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整投资人未按照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上市公司涉嫌提供担保的39.13亿元债务的预计清偿安排和具体时间见表四。

  表四: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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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管理人专项说明】

  “1)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自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9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之日起,亿阳集团应当争取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如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亿阳集团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在哈尔滨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

  2)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如期投入重整资金7亿元并退出,前述增资扩股的普通债权人清偿原则不变,重整投资人受让的20亿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即普通债权得到进一步受偿。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对该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根据上述重整计划规定,无论重整投资人是否如期投入重整资金,留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五年内清偿完毕,转股普通债权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后清偿完毕。涉及亿阳信通保证担保债权,根据留债和转股分类执行。”

  【年审会计师专项说明】

  此部分回复内容,系公司、亿阳集团、重整管理人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描述,涉及方案执行、清偿安排、资金能否到位等相关事项,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无法发表意见。

  3、根据公司公告,公司调整计提比例转回预计负债20.32亿元后,预计2019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7.69亿元到18.17亿元。该等事项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2019年12月31日前因担保事项而计提预计负债,而在本次控股股东重整中所发生的是亿阳集团对其债务的清偿事项,上述两者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同一现实义务;(2)请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说明公司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对上述预计负债转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据此作出业绩预告更正的具体理由。

  【公司回复说明】

  (1)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相关担保事项处于一审或二审诉讼阶段,但尚无最终判决结论,亿阳集团破产重整事项也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如果亿阳集团在日后事项期间内能够完成重整,根据重整方案的安排,债转股属于债权清偿方式,自完成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后,相应债权清偿完毕,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对该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即:方案重整完成,则我公司担保义务免除。综上,上述两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同一现实义务。

  (2)亿阳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完成了多轮的债权人、战投谈判,并形成了重组方案,收到了战投部分意向金,对我公司的担保债务进行了妥善安排。但当时未取得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通过,重整能否成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资产负债表日后,随着事项的进展变化,重整方案获法院裁定通过,向亿阳集团了解,相关重整资金已进行了安排,重整成功的概率大幅提高,对因涉诉担保事项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将产生重大影响,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事项表明,公司资产负债表日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相关概率的前瞻性信息考虑的不够充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中的:(一)资产负债表日后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四)资产负债表中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差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发现前述预期损失率估计不当的情况下,及时进行了业绩预告的更正。

  【控股股东管理人专项说明】

  “问询函第3项内容,请亿阳集团、亿阳信通与年审会计师依职责回复。”

  【年审会计师专项说明】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我们获取了法院裁定的重整方案,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有关亿阳集团破产重整的信息,咨询了律师意见,但我们对亿阳信通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就目前我们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我们尚不能确定公司本部分回复事项在重大方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随着审计工作的进行,我们可能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相关结论以我们出具的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4、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如3月28日前不能支付前两笔合计7亿元重整资金,重整投资人将无条件退出。另外截至3月11日,重整投资人尚未支付第一笔预付款5000万元。请控股股东和重整投资人补充披露:(1)重整投资人尚未能支付5000万元的具体原因;(2)目前重整投资人承诺付款合计12亿元的资金到位情况,以及付款安排情况,并明确说明是否已经准备好相应资金,是否能按照承诺于3月28日前支付7亿元。

  【控股股东和重整投资人回复说明】

  (1)截止3月17日,重整投资人尚未支付5,000万元预付款,系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重整投资人无法前往杭州或青岛办理资产抵押融资手续;其联合重整投资人也无法派人出入境办理汇款调汇手续。

  (2)目前,重整投资人正在积极安排落实资金并与联合投资人密切沟通,力争在3月28日前支付7亿元。重整投资人的资金安排正处于沟通洽商阶段,基于签署的保密协议暂无法披露洽谈细节。重整投资人尚不能保证资金能够如期到位。

  (3)但也不排除在3月28日前会有上海华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重整方案中的约定指定的第三方的资金到位的可能性。

  亿阳集团会同管理人正在督促重整投资人尽快落实资金并如期到位,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控股股东管理人专项说明】

  “就重整投资人能否如期足额支付投资款,亿阳集团管理人和广大债权人高度关注。2020年3月12日管理人再次向亿阳集团发出《关于认真落实重整投资严肃对待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亿阳集团认真推动重整投资到位,实事求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重整投资到位的可能性、到位时间。向债权人报告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资金到位)能否继续执行情况,防范法律风险,防范股市震荡造成严重社会问题。截止2020年3月16日,重整投资人5000万元预付款、第一部分合计7亿元重整投资均未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资金能否按期支付以及相关债权的清偿(包括现金清偿、转股)能否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亿阳集团现在仍存在重整计划不能执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年审会计师专项说明】

  此部分回复内容,系公司、亿阳集团、重整管理人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描述,涉及方案执行、清偿安排、资金能否到位等相关事项,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无法发表意见。

  5、你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应当就前述第一至四项要求予以核实并提供专项说明,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就前述第一至四项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公司、亿阳集团、重整管理人和年审会计师应当提供支持性证据,如有必要请取得人民法院的确认意见。

  【控股股东管理人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管理人已对问询事项第1、2、4项提供专项说明,详情请见对问询事项第1、2、4项的相关回复。问询事项3管理人请亿阳集团、亿阳信通与年审会计师依职责回复。

  【年审会计师回复说明】

  年审会计师已对问询事项3提供专项说明,详情请见对问询事项3的相关回复。事项1、2、4回复内容,系公司、亿阳集团、重整管理人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进行描述,涉及方案执行、清偿安排、资金能否到位等相关事项,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无法发表意见。

  6、鉴于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如果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19年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请公司充分提示前述预计负债能否转回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公司存在2019年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的重大风险。

  【公司回复说明】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提示,公司本次业绩预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与亿阳集团司法重整结果息息相关,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亿阳集团重整裁定结果在内的重大不确定性如导致本次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偏差,公司将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交所对于业绩预告更正的相关要求,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各种情形、重整计划在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前执行完毕的可能性以及其他因素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及判断,及时进行了业绩预告更正。

  由于重整资金到位存在不确定性,出于谨慎原则,此次业绩预告更正中,公司未将对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所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4.69亿元做冲回处理,但也提示如果重整资金到位,上述减值准备将作冲回处理;由于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已经在执行过程中,出于谨慎原则,该部分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公司在此次业绩预告更正中也未作冲回处理,同时也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提示,如果就判决/裁定已生效且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涉诉事项,亿阳集团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系基于法院已裁定批准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且经向亿阳集团了解,重整计划预计于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前可以执行完毕这一前提条件所进行的更正。截至本公告日,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等影响,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的重整资金尚未到位,亿阳集团重整计划是否能在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前执行完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判断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出现与公司相关的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非经常性损益事项的重大偏差,公司将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充分考虑了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所可能导致的公司财务数据的各项重大不确定性,并且已经在不同的公告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6日、3月10日、3月11日、3月13日和3月18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涉嫌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结果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和《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涉嫌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对公司前述预计负债能否转回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及公司存在2019年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的重大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

  公司目前仍存在如下重大风险:

  1、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系基于法院已裁定批准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且经向亿阳集团了解,重整计划预计于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前可以执行完毕这一前提条件所进行的更正,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审计。如果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及会计师判断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出现与公司相关的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非经常性损益事项的重大偏差,公司将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2019年年报为准。公司2019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2、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执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哈尔滨中院已裁定批准的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要求,如重整投资人在2020年3月28日前不能按重整计划草案要求支付7亿元,重整投资人无条件退出。重整投资人受让的20亿股份自2020年3月29日起按如下分配:10%用于向公司提供担保(或有)的债权人按照债权额同比例分配;10%为拟处置财产担保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预留;剩余部分向全体转股债权人同比例补充分配;如2020年3月28日后亿阳集团选择重新确定战略投资人的,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数双过半表决规则通过后实施。

  如果3月28日前重整投资的上述资金不能到位,亿阳集团重整计划执行的难度和风险都会增大。经确认,截至本公告日,亿阳集团管理人尚未收到相关款项(预付款5,000万元)。

  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并且可能涉及到公司被全面要约收购。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暂停上市风险

  鉴于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仍然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暂停上市。

  4、亿阳集团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如亿阳集团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其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的涉诉担保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均与亿阳集团密切相关,如果亿阳集团破产清算,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主营业务风险

  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受亿阳集团债务诉讼的影响,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部分业务的投标受到很大影响,新签约合同额下降。由于业务发展受到影响,员工积极性受挫,人员有一定流失,项目交付受到一定影响,新业务拓展处于缓慢停滞状态,主营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营业利润出现较大亏损。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所受影响日趋严重,现金流极度紧张,曾出现过部分员工工资暂缓发放的现象,如果近期现金流没有缓解,可能会影响公司全员工资发放。

  6、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被认定重大违法行为的风险

  2017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将面临重大违法退市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4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4600万元;借款利息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的房产2803A和2803B进行拍卖。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房产拍卖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但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一、诉讼情况概述:

  公司与崔宏晔、邓伟及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罗湖法院”)(2017)粤0303民初2057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并已收到深圳中院(2019)粤03民终752号民事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已收到执行裁定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6月1日、10月9日和2020年3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0、临2019-055、临2019-088和临2020-038)。

  二、涉诉事项的相关进展: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罗湖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3执10822号之七和拍卖通知书(2019)粤0303执10822号,将对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拍卖,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的房产2803A(不动产证号:3000371126)和2803B(不动产证号:3000371127)

  市场总价:人民币648.47万元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拍卖机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拍卖时间:2020年4月20日10时

  联系人:黎法官、庄助理

  联系电话:0755-25411187

  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黎法官或庄助理联系。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特别说明

  1、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执行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2、公司一直积极与亿阳集团沟通,督促亿阳集团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尽快解决因其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涉诉担保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被扣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被扣划金额:3,708.1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已被扣划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一、诉讼情况概述:

  1、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特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5453号裁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并已收到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1民特521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的撤裁申请。

  2、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2执772号的《执行通知书》,令亿阳集团、亿阳信通支付人民币8,896.6万元、罚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2执77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从公司账户扣划926.17万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2日、2020年1月4日和1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81)、《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79)、《关于收到仲裁事项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97)、《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02)及《亿阳关于资金被扣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17)。

  二、本次资金被扣划情况:

  日前,公司通过查询得知,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2执77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从公司账户扣划3,708.1万元,该涉及仲裁事项累计扣划金额为4,634.27万元。

  三、特别说明

  1、公司已对该涉诉事项100%计提预计负债,已被扣划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2、公司累计已被扣划资金14,595.82万元,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该涉及仲裁事项公司已向亿阳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5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回复我部关于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中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重整计划执行的不确定性等事项仍需进一步明确。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相关规定,现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年审会计师进一步核实下列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针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年审会计师称根据目前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尚不能确定在重大方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结论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而3月3日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年审会计师称其未发现公司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1)说明目前对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会计处理的意见,与3月3日存在明显不一致的原因和依据;(2)结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及其执行进展,进一步说明调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会计处理的时点以及需满足的具体条件;(3)详细说明目前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并结合审计证据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尚不能确定在重大方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论证过程;(4)结合上述论证过程,说明公司于3月3日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根据问询函回复和前期披露,对于调整计提比例转回预计负债20.32亿元事项,公司称转回预计负债会计处理需满足重整计划执行视为完毕这一条件。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出现与公司相关的重大风险,上述预计负债调整可能出现重大偏差。截至3月17日,重整投资人尚未支付5000万元预付款,目前尚不能保证资金能够如期到位。请公司和控股股东:(1)充分揭示上述会计处理存在的不确定性,重点提示公司股票仍然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2)补充披露目前重整计划的最新进展,包括债权人对亿阳集团的增资扩股工作以及重整投资人的投资进度;(3)目前离3月28日付款日期只有一周左右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尚不能保证资金能如期到位的原因和合理性,重点提示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对重整方案执行的风险。

  三、根据回复,重整管理人称重整计划得到执行后,亿阳集团及其保证人对相应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清偿义务,涉及亿阳信通保证担保债权,根据留债和转股分类执行。上述回复未明确上市公司担保责任是否能够完全免除。请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明确说明:(1)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及后续执行,上市公司为亿阳集团担保的全部债务中,完全得到清偿的部分以及留债部分各自的详细信息;(2)上市公司在3月20日问询函回复中列表披露的上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处理是否符合重整计划,以及与重整中各债权人确认的债权债务是否一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问询函回复,债权人转股价格由原重整计划草案中9.14元债权转为1元亿阳集团注册资本暂时调整为约10.22元债权转为1元亿阳集团注册资本,与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价格存在差异。公司和控股股东称转股价格调整不需要经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请控股股东补充披露:(1)根据重整计划转股价格调整的具体计算过程和调整程序,上述调整事项不需要经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依据;(2)亿阳集团及重整管理人对上述价格调整的意见,是否存在债权人异议的情况。

  五、根据问询函回复,公司认为若重整投资人退出,在债权人获得额外股份清偿的情况下,相关债权人也不应再就上述债务对上市公司进行追索。请公司及控股股东补充披露:(1)若重整投资人未能在3月28日投资7亿元,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前期业绩预告更正中预计负债转回是否需要进行更正,请会计师发表意见;(2)公司认为相关债权人不应再就上述债务对上市公司进行追索的意见,是否征求了债权人的意见,后续是否存在诉讼纠纷的可能,以及目前涉诉的保证案件审理进展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应当认真落实本问询函要求。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回复内容。”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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