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12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逐项进行研究和讨论,积极推进《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但由于《反馈意见》所涉及事项较多,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核查落实;同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已过,公司正在安排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加期审计工作,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相关申报材料的补充完善工作,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申请,申请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待相关文件准备完成后,公司将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