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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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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0-003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5月6日、2019

  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控股孙公司无锡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如下:

  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集团”)、无锡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房地产公司”)、无锡天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混凝土公司”)均系赵建忠所实际控制的企业。其中天诚房地产公司原系宏诚公司48%的股东(另外52%的股权由公司持有),赵建忠因48%股权的持有而担任宏诚公司总经理职务(董事长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

  2011年7月至10月,赵建忠及其实际控制的天诚集团、天诚房地产公司、天诚混凝土公司陆续向李兴泉、钱美珍借款1,935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合计10,935万元。因未能及时还款,李兴泉、钱美珍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就上述借款向法院起诉,随后诉讼各方进行调解。李兴泉、钱美珍在调解后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执行。

  2014年9月23日,赵建忠指使其员工谢强林伪造宏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在宏诚公司未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宏诚公司公章,伪造两份《执行保证函》,对上述三起执行案件进行担保。经无锡公安立案侦查,查清了谢强林在赵建忠的授意下伪造宏诚公司印章并使用的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1月14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谢强林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谢强林被判处相关刑罚。

  2017年8月,宏诚公司接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相关执行裁定,将宏诚公司追加为上述三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宏诚公司立即和吴江法院取得联系,询问追加原因,吴江法院称苏州中院于2017年7月初将李兴泉、钱美珍与赵建忠、天诚房地产公司等上述三起案件指定给该基层法院执行,并随案移交了上述两份《执行保证函》复印件,吴江法院以此为由将宏诚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宏诚公司随即向苏州中院和吴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4月27日,吴江法院做出继续追加宏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新裁定。

  宏诚公司不服而向苏州中院提出复议。该案件在2018年8月25日苏州中院做出(2018)苏05执复87号、(2018)苏05执复88号、(2018)苏05执复8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不论该执行担保是否成立,该情形并不符合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执行法院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追加宏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定撤销吴江法院(2017)苏0509执监2号执行裁定,并驳回钱美珍、李兴泉追加宏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后经申请人钱美珍、李兴泉申请恢复执行,吴江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做出(2018)苏0509执恢935号执行裁定书、(2018)苏0509执恢881号执、(2018)苏0509执恢934号执,裁定如下:保证人无锡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钱美珍、李兴泉清偿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宏诚公司再次向苏州中院提出执行复议。2019年1月22日,苏州中院出具(2018)苏05执复160号、(2018)苏05执复161号、(2018)苏05执复162号执行裁定书,维持吴江法院执行宏诚公司的裁定,宏诚公司成为上述三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执行法院尚未告知执行的金额,故按照三起案件的申请标准估算,金额约为2.61亿元。

  2019年2月18日,宏诚公司不服苏州中院上述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出申诉。2019年7月23日,宏诚公司收到江苏高院(2019)苏执监 61 号、(2019)苏执监 62 号、(2019)苏执监 63 号执行裁定书。江苏高院认为:本案涉及宏诚公司是否构成执行担保以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本案中,赵建忠提交的执行保证函能否代表宏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不清,应发回苏州中院重新审查。法院裁定如下:撤销苏州中院(2018)苏 05 执复 160 号、(2018)苏05 执复 161 号、(2018)苏 05 执复 162 号执行裁定;发回苏州中院重新审查。

  二、诉讼案件的结果情况

  近日,宏诚公司收到苏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复126号、(2019)苏05执复127号、(2019)苏05执复128号,裁定如下:

  1、撤销吴江法院(2018)苏0509执异300号、(2018)苏0509执异301号、

  (2018)苏0509执异302号执行裁定;

  2、撤销吴江法院(2018)苏0509执恢934号、(2018)苏0509执恢935号、

  (2018)苏0509执恢881号执行裁定;

  3、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兴泉、钱美珍对宏诚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情况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裁定为苏州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此前,公司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及涉诉损失金额2.61亿元,现公司将根据本案裁定对此前按谨慎性原则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预计将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或2020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中院(2019)苏05执复126号、(2019)苏05执复127号、(2019)苏05执复128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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