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并获法院正式受理。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传媒”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为案件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债务本金3亿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被告方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财务公司”)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公司”)已于2019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对相关债务的还款计划安排及连带清偿责任等有关事项作出承诺,主要承诺事项为:新华联财务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及2020年4月30日前各偿还本金1.5亿元;新华联控股公司承诺对新华联财务公司相关债务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但被告方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新华联财务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清偿利息168万元、于2019年12月20日偿还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8 万元,至此本案剩余未获清偿的债务本金为2.8亿元。中南传媒及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将进一步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协调,争取妥善解决上述涉诉事项。
2019年12月20日,中南传媒收到控股子公司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涉及诉讼的相关材料。因新华联财务公司拖欠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款项,2019年12月,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作为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新华联财务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同业拆借款项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清偿义务、以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由新华联财务公司的股东新华联控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9年12月13日。
2、法院受理时间:2019年12月13日。同日,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收到法院的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3、2019年12月20日,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至此,本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由于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与被告方仍在进行持续的协商,且被告方亦书面承诺将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及2020年4月30日前各偿还本金1.5亿元;如果被告方于2019年12月20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归还债务本金1.5亿元,则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将放弃本次起诉,并继续通过协商方式争取与被告方早日妥善解决上述涉诉事项。因此,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9日,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未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此期间,案件是否会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但由于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违反书面承诺,仅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归还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8万元,因此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至此,本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4、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于同日通过法院开始对被告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法院名称及所在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出版财务公司
住所地: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波,董事长
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中中南传媒出资7亿元,占比70%;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占比30%。
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张必书,董事长
被告二: 新华联控股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傅军,董事长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到期拆借资金本金3亿元;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为年利率9.6%,从2019年12月20日起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新华联控股公司对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与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和2019年11月26日分别成交一笔线上同业拆借业务,两笔业务的信用拆借成交单(以下统称成交单)编号分别为IBO20191125000466及IBO20191126000560,成交金额均为1.5亿元,两笔业务的到期还款日分别为2019年12月2日和2019年12月3日。上述两笔同业拆借业务到期后,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未按成交单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2月5日,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的控股公司即被告二新华联控股公司与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共同向原告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在该《承诺函》中,被告二新华联控股公司承诺对被告新华联财务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虽经原告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再三催告,但至起诉日为止,被告一新华联财务公司仅归还了利息168万元,拆借本金3亿元未予支付。
截至起诉日,被告未按照成交单的约定履行上述同业拆借业务项下的债务偿还义务;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被告方已于2019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对相关债务的还款计划安排及连带清偿责任等有关事项作出承诺,主要承诺事项为:新华联财务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及2020年4月30日前各偿还本金1.5亿元;新华联控股公司承诺对新华联财务公司相关债务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但被告方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新华联财务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清偿利息168万元,于2019年12月20日偿还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8 万元,至此本案剩余未获清偿的债务本金为2.8亿元。
中南传媒及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将进一步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协调,争取妥善解决上述涉诉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报备文件
(一) 起诉状;
(二) 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 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
(四) 新华联财务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公司《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