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19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监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
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并由二级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出售三级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并由二级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近日,上海佳电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上海佳电已完成了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整体业务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17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一、高级管理人员
刘清勇(党委书记、董事长);姜清海(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井彬(董事、总会计师);聂传波(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安文举(副总经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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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名人员标注身份证尾号区分)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