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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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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1),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的诉讼。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苏0582执6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2019)苏0582执6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2019)苏0582执6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南洋银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均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2019)苏0582执6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6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全资子公司”)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7月22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立案受理。

  因本次案件诉讼的诉讼费为6300多万元,公司随即向北京高院递交了《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向北京高院说明了公司按期、足额缴纳高额诉讼费用存在客观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案件诉讼费用,并向北京高院提交了相关事实证据,经沟通、协商,北京高院在缴纳时间上给予了一定的宽限。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高院的(2019)京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因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次撤回起诉并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再次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律师及相关专业团队讨论后续推进维权事宜,并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诉讼策略,在公司可承受的诉讼费用范围内,加快推进维权进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及时对涉及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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