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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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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进一步细化对保险公司类别、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的规定
□本报记者 程竹

  □本报记者 程竹  

  

  中国证券报记者11月20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共五章38条,与2017年下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细化对保险公司类别、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的规定。

  重新厘定经营主体

  业内人士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不大,但发展迅速。除与网贷平台推出履约保证险为消费金融提供增信外,近年来还广泛用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办法》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办法》重新厘定了信保业务经营主体。《暂行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指财产保险公司。《办法》新增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是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对保险公司资质和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均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具体来看,在资质“门槛”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暂行办法》仅对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做出了相应要求。

  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办法》要求,(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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