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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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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9-03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22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6023号)。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22)。

  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40号)。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披露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24)。

  2019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处罚结果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不断建立健全治理体制、强化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对广州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仍存异议,将继续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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