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34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收

  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终7399号)。该笔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核查并取得了西藏发展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材料;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8年12月17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律师已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前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承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正在调查中,申请法院批准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调查结束。2019年5月23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于2019年6月4日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请求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上市公司和天易隆兴承担。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3、2018-098、2018-100、2018-108、2019-063、2019-068)。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19年11月11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终7399号)。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上诉后,公司委派律师代表公司向法院提交材料进行主张:2018年6月以来,公司陆续发生一些诉讼案件,发现均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勾结外部犯罪嫌疑人采用伪造公司印章或者冒用公司名义的方式,不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外借款或者提供担保,所涉款项均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直至收到法院通知,才知晓涉诉的事由。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案件侦查工作仍在继续。相关案件,(2018)川01民初3724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018)川01民初537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案件均已裁定驳回起诉或由相关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这些所谓民间借贷案件,实际涉嫌刑事犯罪,不宜通过民事审判合法化,请求法院维持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依申请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局函询,2019年10月15日,拉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法院回函,该支队对王承波、吴刚等四人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该案涉及挪用资金共计2.878亿元。2018年4月23日,西藏发展向至中公司借款2800万元,此笔资金在被挪用范围内,该支队正在调查中。对于该份回函,至中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虽然至中公司的出借款项涉嫌被个人挪用,但系西藏发展内部管理问题,与至中公司无关。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犯罪与本案借款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西藏发展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该回函证明本案的有关情况已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调查。案涉刑事案件为系列案件,影响巨大;案涉款项仅是整个刑事案件侦查的一部分,目前的罪名也仅是涉嫌,最终整个刑事案件涉嫌罪名有待最终调查终结才能确定。本案已由公安机关刑事调查,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应继续审理本案。拉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回函表明,公安机关对王承波、吴刚等四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已立案侦查。但本案系至中公司与西藏发展、天易隆兴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嫌疑主体、事实均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收

  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终7399号)。该笔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江01民终7399号民事裁定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