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近日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平湖法院已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了上述案件【(2019)浙0482民初4783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董事长
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雷,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圣马可度假公寓及商业街等配套设施委托被告管理,具体为圣马可假日酒店292间、大堂、自助餐厅、精品店等(面积为27167.03平方米),以及游艇湾30幢商业街中餐厅、会议中心等(面积为7803.33平方米);管理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52年9月30日止;管理费用为前5年按300万元/年,第6年起按照综合经营收入的6%提取费用,低于300万元的按300万元支付给原告,收入的确认根据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为准;付款方式为自签约起每年4月30日前支付上一年度费用;管理期间的水费、电费、空调费、能源费及物业费,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上述标的物交付给被告使用。然而,被告自租赁起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水电费等,拖欠金额巨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
基于此,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巨额费用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具状起诉,恳请法院判准诉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