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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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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8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7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9年11月12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1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1),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8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7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9年11月12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1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9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安徽鸿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核准为准)。安徽鸿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2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标的安徽鸿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投资标的名称:安徽鸿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以工商核准为准)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魏武路与凤亭路交叉口

  4、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5、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装配式建筑及部品部件研发、设计、加工、销售、安装;新型建材及环保产品等研发、设计、加工、销售;技术咨询服务;钢结构及彩板生产、加工、销售及安装;机器设备的修理、修配;建筑劳务分包;新型建材、建筑门、窗、预制构件、混凝土构件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焊接材料、钢结构专用涂料生产、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钢结构设计;钢结构销售代理;运营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新设立的子公司将主要用于研发、生产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预制混凝土构件(PC构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装配式建筑产品体系,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五、存在的风险

  子公司设立尚需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子公司设立还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子公司还应明确经营策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和有效的控制监督机制,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及市场变化。

  六、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9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近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申”)与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长丰双凤管委会”)签订《双凤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依据皖新安房评报字【2019】第116号报告与长丰县土地储备评估复核小组出具的复审意见,征用补偿金额共计:106,929,304元。

  该事项已经2019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概况

  交易对方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属地的政府管理机构。

  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土地、房产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庆路与魏武路交口东南角收购总面积为 43843.74平方米(合113.16亩) (长丰县国用(2015)第5623号、长丰县国用(2015)第5624号;长房字第008849号、长房字第008850号),帐面原值83,053,854.01 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帐面净值(未经审计)52,850,412.24 元。标的资产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申的生产基地,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生产基地周边区域已成为成熟的商业社区,不再适合作为生产加工基地。所以出售该部分资产,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补偿的收益也有利于盘活公司的资产,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其产权所有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依据安徽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皖新安房评报字[2019]第116号)以及根据长丰县土地储备评估复核小组(长储复[2019]1号)关于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评估项目复核结果,评估范围为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拟拆迁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附属物、苗木及机器设备等,本次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汇总如下:

  估价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 元

  ■

  四、《双凤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征用补偿金额:106,929,304元

  2、支付方式:收到首期付款3000万元半个月内,解除其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合同关系,并将相关解除资料向甲方进行报备,同时将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件交由甲方,经交易对方确认后,在半月内再次支付4000万元;收到二期付款的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建筑物、构筑(附属)物、设备等(纳入补偿的所有资产)清场移交工作。经交易对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向公司支付下剩补偿款3692.9304万元。

  3、搬迁结束后,必须配合交易对方办理被收回的房产证原件和土地证原件注销工作。

  4、资产移交前,公司必须结清用地范围内的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并提交清单凭据。

  5、若涉及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合同生效:双方盖章,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按评估价获得合理的补偿款,价格公允,充分保证了广大股东的利益。预计可获得税前利润约5,408万元,同时增加现金流106,929,304元,可以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减少资产折旧,降低财务成本。对2019年度的业绩影响视收储补偿款到账时间情况予以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以公告为准。

  2、收储后工人及设备可以搬迁至新建安徽长丰县下塘生产基地,所以对公司的钢结构产能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产生员工安置费用。

  3、交易收到的款项暂时不会投入到新建钢结构生产基地,主要用于补充现金流及公司经营,产生利好的影响。

  4、公司将积极办理搬迁、收储事宜,并对后续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双凤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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