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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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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8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959 号)。上述函件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2019年11月12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被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11月13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此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公司目前存在相关方拟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申请破产和解、应收账款逾期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应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28 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9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19-093)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京04执2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被执行人: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案    由: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2019)京04执21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君合百年、华业发展与民生银行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2执803号文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执他12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生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2019)京04执210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的民生银行申请执行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君合百年、华业发展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2019)京04执210号《执行通知书》、(2019)京04执210号《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9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计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48),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渝05执1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慈”)

  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ZHOU WEN HUAN

  GUO NANCY XIUQI

  重庆瀚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瀚新”)

  案    由: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2019)渝05执198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705757189.3元以及利息等其他费用,负担申请执行费。

  (2020)渝05执198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与工商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法院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2019)渝05执1985号《执行通知书》、(2019)渝05执1985号《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9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以下简称“警方”)发来的函件,表明警方自2018年10月12日立案侦办了公司应收账款被骗案,经侦查,本案犯罪嫌疑人众多、涉案资金特别巨大、时间跨度达10年,属于全国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目前,案件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相应刑事措施,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初步估值达30亿元人民币(部分系轮候冻结)。鉴于案件尚未提起公诉,挽回资产损失情况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充分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及执法能力,全力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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