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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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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23),现对该公告中第3问题补充回复如下:

  一、补充回复内容

  1、本公司委托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凯律所”)陈鑫律师、夏锋律师对本公司与陈阳友、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协议》的过程真实性进行见证。中凯律所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了《律师见证书》((2019)中律沪见证字第02号),见证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关于律师见证工作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陈阳友、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尚衡冠通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文件,四方依次在《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协议》签名/签章。兹证:陈阳友、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尚衡冠通均系在陈鑫律师、夏锋律师见证下签名/签章。

  2、本公司请陈阳友先生提供关于病情情况的医院证明,他本人表示最近一年在老家养病,近期没有医院检查报告,而以前病例不能证明现在的情况。因此本公司未能获得陈阳友先生的医院证明。本公司已安排律师到陈阳友先生现住处,见证了陈阳友先生签署前述协议的过程。

  二、备查文件

  1、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2019)中律沪见证字第02号);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及抵销协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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