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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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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9)105号
债券代码:128020 债券简称:水晶转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水晶转债”将于2019年11月18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5日

  3、除息日:2019年11月18日

  4、付息日:2019年11月18日

  5、“水晶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0%、第五年1.3%、第六年1.8%。

  6、“水晶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5日,凡在2019年11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1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11月17日。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水晶转债”,债券代码:128020),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更新后)》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水晶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水晶转债”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水晶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ZQCOT-CB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20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1.80亿元(1,18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1.80亿元(1,180万张)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7年12月12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7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8年5月23日至2023年11月16日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0%、第五年1.3%、第六年1.8%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水晶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票面利率为0.5%。

  (2)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5、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水晶转债”发行进行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评字[2017]454号)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9]959号),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水晶转债”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水晶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票面利率为0.5%,每10张“水晶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对于持有“水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对于持有“水晶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元;对于持有“水晶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水晶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水晶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

  咨询联系人:熊波、陶曳昕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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