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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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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99    证券简称:环球印务    公告编号:2019-060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8号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移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181,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54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181,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54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1,431,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4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现场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郭青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并冯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0,1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43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赵坚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0,1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春艳律师、李云平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和《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546号

  致: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2日在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8号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召开公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延期召开公告》,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2:00在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8号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移岭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下午3:00时至2019年11月1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181,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45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181,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45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1,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0.95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郭青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并冯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1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赵坚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1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 :       孙春艳

  李云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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