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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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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19-13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15:00至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5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福海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文辉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副董事长曹帅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股份630,758,3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09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83,123,6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76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47,634,6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298%。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5,922,968股,占公司总股份0.41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03,4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719,5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99%。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0,548,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7%;反对1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12,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511%;反对15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10%;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9%。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8,4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0,556,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反对1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1,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929%;反对1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91%;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9%。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0,506,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0%;反对1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70,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37%;反对1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03%;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晓彤律师、孔俊杰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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