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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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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璧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英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智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 2018 年度权益分派事宜:

  公司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27,533,1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送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8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二)关于现金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2018年9月28日,公司与轻工集团、华侨糖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尚未向华侨糖厂、轻工集团支付收购价款。2019年4月30日,华糖食品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已领取了最新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标的华糖食品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97.42%股权的议案》。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因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无法形成法定有效的董事会决议,相关议案将提交至公司最近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三)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的事项:

  2019年3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转让所持有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琦衡公司25%股权。2019年3月29日,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2019年6月18日,公司将持有的琦衡公司25%股权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底价为20,299.75万元,挂牌公告期为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15日。各方正按照相关程序推进琦衡公司25%股权转让事宜。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9-05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9年10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方式结合召开了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占应到董事人数的100%,没有董事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赵璧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经会议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王英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英杰先生因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王英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王英杰先生的辞职申请,并对王英杰先生任职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期间的勤勉尽责和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李艳媚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独立董事李峻峰、王丽娟和黄强对第1、3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人选简历

  李艳媚:女,1973年出生,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曾任广州市芳村城市信用合作社职员、会计科科长助理、会计科副科长,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芳村支行会计部副经理、营业部主任,广州市商业银行总行派驻芳村支行会计部经理,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财务部经理助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兼任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广州广氏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由于李艳媚原任职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艳媚近十二个月在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因而李艳媚与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截止公告披露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李艳媚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9-05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9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占应到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卫红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经会议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证券法》68条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9-05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号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适用于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 2019 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执行财会【2019】16号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新增“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将合并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将合并利润表“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合并利润表删除“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专项储备”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9-05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李艳媚女士为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暨聘任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王英杰先生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或公司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王英杰先生的辞职申请,并对王英杰先生任职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期间的勤勉尽责和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英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7,359股。王英杰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0年6月30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拟聘任李艳媚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人选简历

  李艳媚:女,1973年出生,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曾任广州市芳村城市信用合作社职员、会计科科长助理、会计科副科长,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芳村支行会计部副经理、营业部主任,广州市商业银行总行派驻芳村支行会计部经理,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财务部经理助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兼任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广州广氏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由于李艳媚原任职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艳媚近十二个月在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因而李艳媚与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截止公告披露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李艳媚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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