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51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京运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适用的利率:3.98%
●调整后适用的利率:7.30%
●起息日:2019年11月3日
特别提示:
根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6京运02”,债券代码“13681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是否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后票面利率为7.30%,并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有关本期公司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16京运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公告》(临2019-052)。为保证公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16京运02
4、债券代码:136814
5、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3.98%;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基点,在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公司已选择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上调后2年票面利率332个基点至7.30%。
8、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9、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3、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4、起息日:2016年11月3日
15、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6、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率上调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票面利率为3.98%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决定将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332个基点,即2019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3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联系人:赵曦瑞
电话:010-80803016-8297
传真:010-80803016-8298
邮政编码:100176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人:王琪斯
电话:010-68537968
传真:010-68588093
邮编:10004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52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京运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4
●回售简称:运通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9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1月4日(因11月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下同)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332个基点至7.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9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申报回售。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公司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公司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5、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9年11月4日。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票面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京运02、136814。
3、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6、起息日:2016年11月3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公司已选择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332个基点至7.30%。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14、发行时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票面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332个基点到7.3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9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票面利率保持7.30%。
二、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代码:100914
3、回售简称:运通回售
4、回售申报日:2019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
5、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6、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11月4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9、本公司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1月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利息,利率为3.98%。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8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的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五、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9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
六、本次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本次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本期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本期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1 月4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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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本期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11月4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本期债券。发行人已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后2年票面利率332个基点至7.30%。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本期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84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本期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8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曦瑞
电话:010-80803016-8297
传真:010-80803016-8298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琪斯
电话:010-68537968
传真:010-68588093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53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振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振阳”或“承租人”)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40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全资子公司宁夏振阳与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租赁”或“债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手续费支付协议》等相关租赁项目合同(包括其全部附件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与三峡租赁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宁夏振阳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三峡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以所持有的宁夏振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振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腾格里沙漠迎闫公路收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注册资本:31,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太阳能光伏产品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宁夏振阳资产总额82,556.33万元,负债总额12,366.16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00万元),净资产70,190.1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4.98%;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516.18万元,净利润6,859.1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宁夏振阳资产总额85,226.47万元,负债总额11,492.04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00万元),净资产73,734.4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48%;该公司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6,383.34万元,净利润3,544.2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债权人: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金额:人民币5.40亿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手续费及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全部税费,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部分不成立、不生效、部分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承租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返还或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
(2)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办案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合理费用;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3)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及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主合同项下的租金分期履行,则对每期租金而言,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相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满两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7.80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06%,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