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790万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后约定的被告付款义务尚处于履行期,实际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风险提示:详见本公告第四部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本公司与陈光雄先生关于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股权转让交易纠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该案件被法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19)闽0582民初8907号,本公司为案件原告,陈光雄先生为案件被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19-027)。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9月11日,公司收到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闽0582民初8907号],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光雄同意向原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690万元(因原告起诉后,被告再次支付了10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变为1,690万元)、截止2019年9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04,175元、律师费10万元,合计17,604,175元。原告同意被告分五期付款,应分别于晋江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的保全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以被告代理人收到原告代理人的短信时间为准)支付原告700万元;于2019年9月29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790万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4,175元、律师费10万元;
(二)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视为全部债权已到期,原告有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690万元扣除已付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604,175元、律师费10万元,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股权转让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27,425元,依法减半收取63,713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1,8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00元(以上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4,356.5元由原告代为垫付,被告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虽本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被告付款义务尚处于履行期,实际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四、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若被告仍未按期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下的付款义务,虽然公司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但仍存在被告履约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将持续敦促陈光雄先生继续履行相关股权交易协议及《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继续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涉及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