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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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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皖0103民初8339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3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皖0103民初8339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庐阳区法院”)签发的(2019)皖0103民初83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庐阳区法院就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正小贷公司”)与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小额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7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原告合肥国正小贷公司签署《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为:2017年借字0208号),约定原告合肥国正小贷公司向冠福股份提供最高额借款25,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实际借款金额、期限以双方办理的借据所记载的金额和日期为准。同日,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同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与合肥国正小贷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署后,合肥国正小贷公司按约以向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转账15,000,000.00元的方式为冠福股份提供借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仅按期结清借款期内利息,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其他担保人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合肥国正小贷公司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庐阳区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庐阳区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皖0103民初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1)。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冠福股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0%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逾期罚息为3,390,000.00元,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17,600.00元。(合计:18,507,600.00元)

  2、判令被告二上海五天、被告三林培英、被告四林文昌、被告五林文洪、被告六林文智、被告七陈忠娇、被告八宋秀榕对被告一冠福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庐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正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15,0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2、被告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正小贷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17,600.00元;

  3、被告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冠福股份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26.00元,由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林培英、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陈忠娇、宋秀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庐阳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公司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833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3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74民初255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签发的(2019)沪74民初2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与被告冠福股份、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1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弈辛实业开具面额80,0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1459300201620180130156146726,收款人为弈辛实业,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月29日。同日,弈辛实业与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签署《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编号:5303011201800007),约定弈辛实业向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单次申请的贴现业务,金额为80,000,000.00元,并出具《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一份。2018年2月2日,弈辛实业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买断式转贴现背书于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2018年4月25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买断式转贴现背书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此后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几经转手,2019年1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于广州农商行;2019年1月29日,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广州农商行向承兑人冠福股份提示付款遭拒;2019年1月30日,广州农商行向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发起追索并于当日获得清偿。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在被追索并清偿的情况下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0,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被告弈辛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0,000.00元;

  2、被告冠福股份、被告弈辛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支付相应利息(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8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合计446,800.00元,由被告冠福股份、被告弈辛实业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庐阳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公司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履行判决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乙方”)因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基于公司控股股东因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引发的公司及相关方与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保理公司”、“甲方”)的诉讼案件已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皖民初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与中安保理公司及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以下合称“丙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履行判决《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5月9日,中安保理公司与弈辛实业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弈辛实业将其对冠福股份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125,000,000.00元转让给中安保理公司(两笔62,500,000.00元应收账款分别于2019年5月9日、5月22日到期),中安保理公司向弈辛实业提供100,000,000.00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当日,弈辛实业、中安保理公司共同向冠福股份发出两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向冠福股份告知弈辛实业已将与其签订的编号为YXGF-MEG-180105号《销售合同》项下的两笔应收账款债权合计125,000,000.00元转让给中安保理公司,请冠福股份将上述应收账款直接支付至中安保理公司指定的保理专户,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8年5月10日、5月23日,冠福股份向弈辛实业出具票面金额均为62,5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22日,弈辛实业以保证方式背书转让给中安保理公司。因冠福股份到期均未能兑付,原告中安保理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高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7月1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2019)皖民初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为便于公司债务重组,经协商,同意公司向中安保理公司支付6,300万元,其余款项由闻舟实业、弈辛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陈忠娇、林培英、宋秀榕向中安保理公司支付。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14)、《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8)、《关于收到(2019)皖民初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9)。

  二、(2019)皖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安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金125,0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一笔62,500,000.00元自2019年5月9日起、另一笔62,500,000.00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中安保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72,900.00元,由中安保理公司负担4,600.00元、冠福股份负担668,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协议书主要内容

  1、甲方同意:冠福股份及丙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中安保理公司偿还款项合计11,360万元:

  (1)冠福股份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中安保理公司支付6,300万元款项,丙方在2019年9月10日向中安保理公司支付5,060万元款项。

  (2)若冠福股份在2019年9月30日前足额支付6,300万元本金,中安保理公司不再依据(2019)皖民初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申请对冠福股份进行强制执行,同时在收到6,300万元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冠福股份财产保全措施,并自行承担(2019)皖民初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项下的诉讼费用,中安保理公司不再要求冠福股份支付任何款项。剩余债务由丙方依据本条第1款及第3款向中安保理公司偿还。中安保理公司与冠福股份之间再无纠纷。若冠福股份未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中安保理公司足额支付6,300万元款项。中安保理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冠福股份强制执行(2019)皖民初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款项。

  (3)若丙方未能在2019年9月10日向中安保理公司支付5,060万元款项,则中安保理公司有权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要求丙方闻舟实业、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等任一方或多方连带清偿5,060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3,700万元为基数按9%/年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2、根据弈辛实业与中安保理公司签订的《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业务合同》【中保业字(2018)019号、中保业字(2018)020号】约定,在中安保理公司取得对冠福股份的1.25亿元应收账款债权后,中安保理公司应将应收账款扣除保理融资本息等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给弈辛实业,现弈辛实业与中安保理公司共同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后,中安保理公司无需就应收账款扣除保理融资本息等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弈辛实业,且双方不得再就《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业务合同》的约定提起任何争议、纠纷或诉讼。

  3、如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签署履行判决协议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履行判决协议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坏账损失及预计负债。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因公司控股股东的前述行为形成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2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协议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33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5月16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9)。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债券产品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有待公司进行核实。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本次诉讼的六个案件裁定结果均为“中止诉讼。”案件明细如下表:

  ■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的6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127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3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奉贤区法院定于2019年9月23日15:00就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原告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锦实业”)票据追索权纠纷在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199号第二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锦实业共同支付原告商业汇票款10,000,000.00元;

  (2)判令上述三被告支付原告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610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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