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北大培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培生”)及韩国Iumsol公司共同合作投资发展汉语在线教育平台(详见公司临2015-035号公告)。2019年4月,公司因上述在线教育业务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了仲裁申请,并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贸仲委下达的DX20190780号《业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详见公司临2019-018号公告)。
2019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发出的(2019)京04民特416号《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北大培生向四中院提起了诉讼,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求确认北大培生与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的《在线教育业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四中院已受理该案(详见公司临2019-030号公告)。同日,仲裁庭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暨诉讼结果
2019年9月2日,公司收到四中院发出的(2019)京04民特416号《民事裁定书》,四中院认为:《在线教育业务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的构成要件,且无《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对北大培生的主张不予支持。四中院依照《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大培生的申请,申请费由北大培生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对上述在线教育业务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