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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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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9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6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92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17]B03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9年6月17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变更为“3D玻璃背板、陶瓷背板及石墨散热膜研发中心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碳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光电”),实施地点由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石墨烯产业园以东、西太湖大道以西变更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项目总投资金额由6,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亿元人民币,拟使用募集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不变。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项目变更为“3D玻璃背板、陶瓷背板及石墨散热膜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子公司碳元光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碳元光电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溧阳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近日,公司与碳元光电、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溧阳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了“3D玻璃背板、陶瓷背板及石墨散热膜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该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碳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溧阳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400610001815069164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3D玻璃背板、陶瓷背板及石墨散热膜研发中心项目”之IPO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不得开通通存通兑、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类支付功能,网银可以开通查询功能。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五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个工作日。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IPO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3.5亿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即0.7亿元,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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