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8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9-03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15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204,490,30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总额为人民币1,533,677,295.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9,605,720.1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6】第1158号)。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9年6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的用途,将原计划投入“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于“再生铅资源循环利用及高效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一期)”的投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 6月 2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26)。2019年7月16日,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7月1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1)。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济源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9年7月17日,公司在中行济源分行的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四、《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行济源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54667033063 ,截止2019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85150.90977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再生铅资源循环利用及高效清洁生产技改工程(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公司及中行济源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行济源分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海生、杨伟朝可以随时到中行济源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济源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济源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济源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行济源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中行济源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济源分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行济源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中行济源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兴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