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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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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光峰科技   证券简称:688007   公告编号:2019-00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4,843.602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AL-LX410UST的这款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的三份《民事起诉状》((2019)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号)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份《民事裁定书》((2019)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号)等相关材料。截至公告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9)粤73知民初662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ZL201610387831.8号“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45343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73知民初662号)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2019)粤73知民初663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ZL2013100174478.0号“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310017478.0“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310017478.0“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45343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73知民初663号)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2019)粤73知民初664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ZL201310625063.1号“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310625063.1“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310625063.1“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45343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73知民初664号)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经查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44201501100052558070账户存款中的3000万元被冻结。目前公司银行账户的现金余额充足,该笔财产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资金收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拥有70项境内外核心授权专利构建了核心专利体系,公司产品由上述核心专利体系进行保护。经公司分析,公司产品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侵犯该涉案的3件专利的可能性低。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规格型号为AL-LX410UST,其为公司40多款激光商教投影机产品中的其中一种,该型号产品销售额不到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1%。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AL-LX410UST的这款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详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8时30分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19年7月25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丽晶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公司在选择投资收益凭证等产品时,相关产品需属于风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明确保本约定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895.84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10.56万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895.84万元,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10.56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38号),同意光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7,529,202.27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2,470,797.7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6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为加快项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9年7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895.84万元,因此,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9年7月19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895.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上述事项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393号)。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752.92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9,578.49万元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174.43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了人民币310.56万元,需用人民币310.56元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事项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393号 )。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895.84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10.56万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895.84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10.56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2019年7月2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393号),认为光峰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光峰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393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95.8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0.56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相关置换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393号);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7,529,202.27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2,470,797.73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6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公司在选择投资收益凭证等产品时,相关产品需属于风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明确保本约定产品。

  (四)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3、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的监事会同意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实施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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