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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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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9-044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根据控股股东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置业”)函告,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5),公司控股股东凯隆置业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8,041,9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凯隆置业在未来12个月内(自本次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含本次首次增持之日)拟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不含此前已增持股份的成交金额)。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2019年7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凯隆置业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并实施完毕。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凯隆置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9,709,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增持股份的金额已超过人民币1亿元(不包括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已增持股份的成交金额)。

  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凯隆置业函告: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凯隆置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9,709,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增持股份的金额已超过人民币1亿元(不包括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已增持股份的成交金额)。截至2019年7月16日,凯隆置业持有公司1,042,002,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5%,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并增持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1、增持人:凯隆置业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4、增持数量与比例:

  (1)增持股份情况

  增持期限内,凯隆置业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9,709,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其中:

  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8日收盘后,凯隆置业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041,9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详见公告:2018-035);

  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7日收盘后,凯隆置业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041,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详见公告:2018-047);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3日收盘后,凯隆置业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041,9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详见公告:2018-048);

  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30日收盘后,凯隆置业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8,041,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详见公告:2018-050);

  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2日收盘后,凯隆置业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7,541,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

  具体如下:

  ■

  凯隆置业满足增持计划中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不包括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已增持股份的成交金额)的要求。

  (2)增持股份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凯隆置业持有公司股份952,292,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8%;本次增持后,凯隆置业持有公司股份1,042,002,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5%。

  5、增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增持事项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业核查意见。该核查意见认为:凯隆置业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凯隆置业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十二个月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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