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义社先生:
因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19]3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27-87460043)。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北证监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