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及质保金合计171,642,585.00元(人民币,下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期支付货款及质保金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其中涉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货款及质保金为18,457,20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分别就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创”或“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事项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为便于行文,以上诉讼以下简称为“前述重大诉讼”)。前述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前述重大诉讼中青岛华创应支付公司货款及保证金40,584,905元(包括应收票据款项22,127,700元),应收票据的出票人为沈阳华创,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向票据出票人沈阳华创主张票据权利,故青岛华创的应收票据款项22,127,700元已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诉讼事实及其理由
原告向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销售风电变流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但被告拖欠原告部分货款及质保金不予支付。截止2018年7月23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40,584,905元(包括应收票据款项22,127,700元,剔除该应收票据款项后,原告在本案中向青岛华创主张支付的货款及质保金金额为18,457,20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仍未予以还款。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人民币18,457,20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超期利息;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457,205元,并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18,457,20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管辖异议费100元,前述合计收取140,393元,由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252,116元,退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11,723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前述重大诉讼应收账款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1,640,585.00元。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