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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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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9-63
债券代码:114418、114423 债券简称:19康佳01、19康佳02
114488、114489 19康佳03、19康佳0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大额未决诉讼及仲裁概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集团”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作为原告的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涉诉金额在1000万以上,下同)金额为42,620万元、278万美元,作为被告的大额未决诉讼、仲裁金额为32,449.47万元、4,038.75万美元。

  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情况汇总表如下: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

  二、大额未决诉讼及仲裁基本情况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1、 因本公司持有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合计 5,000万元,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2018年9月,本公司作为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应票据的出票人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兑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8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3354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以 5,000万元为限。目前该案一审中,尚未判决。

  2、因本公司持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2019年1月,本公司作为原告就 5,000万元到期票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票面金额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付款人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及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已受理本案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目前该案一审中,尚未开庭审理。

  3、因本公司持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2019年2月,本公司作为原告就15,000万元到期票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手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芬奇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票面金额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019年4月,本公司申请追加出票人承兑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芬奇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票据票面金额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申请了相应财产保全。目前该案一审中,尚未开庭审理。

  4、因本公司之子公司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合计5,000万元,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2019年1月,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承兑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手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票面金额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019年3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闽 02 民初60号之二],裁定对被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目前该案一审中,尚未开庭审理。

  5、因本公司之子公司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2019年5月,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票面金额3,6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票据前手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谷金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添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中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一审中,已申请了相应财产保全,尚未开庭审理。

  6、因本公司之子公司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2019年6月,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票面金额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票据前手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巨方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家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中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一审中,已申请了相应财产保全,尚未开庭审理。

  7、因本公司持有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2019年3月,本公司作为原告就8,000万元到期票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手合肥华峻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家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票据票面金额8,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已受理本案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目前该案一审中,已申请了相应财产保全,尚未开庭审理。

  8、因本公司子公司香港康佳有限公司的客户H-BUSTER SAO PAULO INDUSTRIAE COMERCIO S.A(以下简称“H-BUSTER”)(巴西)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且于2013年5月取得巴西圣保罗州法院科蒂亚市第三民事法庭的司法重组申请的批准,香港康佳作为H-BUSTER的债权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文件,并于2014年8月经确认债权金额约为278万美元。但H-BUSTER的前述重组方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截至目前,H-BUSTER的破产重组案件仍在审理中。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1、2018年8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新鑫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鑫”)、江西闪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闪石”)、江西中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益”)、朱新明、冷素敏、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朱子龙、朱清明、曾小红、江西康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新材”)、江西新凤微晶玉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微晶”)、江西金凤凰纳米微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米微晶”)十二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称因江西中益、江西闪石、江西新鑫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其利息,且相关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此要求江西新鑫、江西闪石、江西中益向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偿还借款3亿元、违约金10.8万元、利息1,365万元,同时要求包括康佳新材、新凤微晶、纳米微晶在内的9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请求对康佳新材、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朱清明、曾小红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偿还相关债务。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一审审理中。

  该诉讼所涉及的康佳新材、纳米微晶、新凤微晶为江西中益、江西闪石、江西新鑫提供的担保为本公司2018年8月收购康佳新材及其子公司纳米微晶、新凤微晶前已存在的担保。为避免康佳新材、新凤微晶、纳米微晶的对外担保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在收购协议中约定康佳新材、新凤微晶、纳米微晶因上述担保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均由康佳新材原股东以连带责任方式予以承担。同时,对于上述担保事项,除康佳新材、新凤微晶、纳米微晶为担保人外,康佳新材原实际控制人朱新明及其关联方冷素敏、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朱子龙、朱清明、曾小红亦作为担保人向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提供了合计约1.43亿元的房产抵押担保,朱新明、冷素敏同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除上述已抵押的资产外,朱新明、冷素敏及朱新明控制的企业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有合计约2.5亿元的房产资产可供抵偿,朱新明、冷素敏具备承担该连带保证责任的能力,因此即便康佳新材、新凤微晶、纳米微晶因上述担保事项需承担但保责任,其他担保人亦能承担担保责任从而减少本公司的损失。同时,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有9,168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尚未支付给康佳新材原股东,届时本公司亦可采取在尚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划扣相关赔偿款项的方式以减少上述案件对康佳新材、新凤微晶、纳米微晶的影响。

  2、2015年10月,Via Licensing Corporation与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康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佳”)签署了《高级音频编码专利许可协议》,约定Via Licensing Corporation许可香港康佳及其关联企业使用高级音频编码专利技术用于生产和销售产品,并以使用该专利的产品销售量为标准结算专利许可费。2018年4月,Via Licensing Corporation以香港康佳以及本公司未如实向其申报使用该专利的产品销售量,且不同意Via Licensing Corporation对销售量进行审计,从而导致未足额支付专利许可费为由,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香港康佳及本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约1,869万美元,后续,Via Licensing Corporation申请将香港康佳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提高到约4,038.75万美元。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2018年3月,北京物美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之北京分公司,要求北京分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073.67万元。目前该案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部分诉讼案件未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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