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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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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53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涉案金额约为20,341.84万元,其中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的预计涉案金额为1,696.71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18,645.13万元。

  ●目前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约为20,341.84万元。其中,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中披露,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事项,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担保事项中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1,696.71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18,645.13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三)累计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担保事项中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1,696.71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18,645.13万元,累计涉案金额约为20,341.84万元。

  二、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与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略展贸易”)、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上海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

  被告方:略展贸易、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鸿内贸易、天健投资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7日,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略展贸易向原告还款1,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67,111元(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应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6%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对于鸿内贸易对上海兆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0,104,36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稀田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0,291,110元的应收账款、对嘉善骏龙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60,187,95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必利汇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37,368,80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砺善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29,563,680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4)确认对于天健投资对上海永星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40,506,60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力善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36,973,667.25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刚泰控股提供贷款7,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9年4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刚泰控股立即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1,455,828.03元(其中:罚息1,446,345.81元、复息9,482.22元,暂计至2019年3月6日),本息共计71,455,828.03元。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上述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计息标准如下:7,000万元借据正常利率标准5.4375%。/月,罚息和复息利率标准为正常利率加收50%,即8.15625%。/月;2、判决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16日,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向国鼎黄金提供的总授信额度为6,51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国鼎黄金向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借款6,510万元,用于归还到期融资。2018年11月16日,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和徐飞君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国鼎黄金签订的上述《授信额度协议》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9年2月22日,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国鼎黄金偿还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64,100,000元,利息584,004.42元;2、判令国鼎黄金支付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逾期利息60,414.25元(暂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以本金64,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继续计算至实际情偿之日止);3、判令国鼎黄金支付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复利550.42元(暂算至2019 年2月20日,此后以利息584,004.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国鼎黄金支付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律师费80,000元;(以上合计64,824,969.09元)5、判令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对国鼎黄金提供的质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国鼎黄金的上述第1至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刚泰控股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8月18日,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签署《上海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合同》。2017年7月31日,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刚泰控股为国鼎黄金在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发生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国鼎黄金支付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购买补足黄金款40,628,363.07元及利息3,144,919.91元(从2018年7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律师费100,000元;以上合计43,873,282.98元;3、判令刚泰控股对上述第1、第2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饮食”)与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杭州饮食

  被告方:上海悦玺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1月24日,杭州饮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就租赁杭州市上城区龙翔里商业中心延安路249、249-1号商业用房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18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腾空并返还杭州饮食本案涉诉租赁房屋: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97,186.72元(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并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期间的占用费(从2019年1月19日起按每日16,422.88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请求判令上海悦玺支付杭州饮食违约金5,000,000元;(以上合计:6,297,186.72元)5、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上海悦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风险提示

  1、关于上述“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披露,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告披露“经向徐建刚先生及刚泰矿业询问,其回复称,未经刚泰控股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16笔,涉及金额约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9)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中已对刚泰控股提起诉讼的案件有6起,预计涉案金额为8.1亿元,后续刚泰控股可能还会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因上述担保涉及金额较大,如徐建刚先生和控股股东不能偿还相关借款,上述担保事项作为公司或有负债,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2、关于上述“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

  4、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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