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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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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宁波辽海华商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海华商”)编制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辽海华商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15)

  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盛志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6.合伙期限:2017年10月11日至长期

  7.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投资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辽海华商于2018年10月27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550,000股(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37%。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根据上述减持计划,辽海华商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322,300股,交易均价为33.74元/股,占公司总股本1.7501%。

  本次权益变动为辽海华商首次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辽海华商持有公司股份3,77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不再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辽海华商持有公司股份3,77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不再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辽海华商,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辰股份

  股票代码:6033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辽海华商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1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金辰股份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辽海华商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15)

  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盛志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6.合伙期限:2017年10月11日至长期

  7.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投资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辽海华商除持有金辰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金辰股份3,77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增减持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要而作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辽海华商于2018年10月27日通过金辰股份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550,000股(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37%。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持有金辰股份股份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辽海华商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5,100,0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6.75%。该部分股份已于2018年10月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数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322,300股,交易均价为33.74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7501%。

  本次权益变动为辽海华商首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辽海华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77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不再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辽海华商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股份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辽海华商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辽海华商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刘永胜

  签署日期:2019年5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宁波辽海华商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章):

  刘永胜

  日期: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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