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19-53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9年3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22,535,944,560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2,504,000,000股(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交易,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25,039,944,560股,其中A股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比例没有变化。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A股总股本22,535,944,560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

  2.除权除息日:2019年5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9年5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 5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5月8日至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咨询联系人:朱莉          彭晓嘉

  咨询电话:0991-2302038    0991-2301870

  传真电话:0991-2301779

  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决议;

  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