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三起诉讼, 涉讼担保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079.06万元(三起原告及被告相同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发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涉讼,累计担保金额14.45亿元。
2019年5月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三起诉讼,三起诉讼均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及被告相同。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洛阳乾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乾成”)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洛阳坤融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洛阳彤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彤鼎”)
被告七: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乾中”)
被告八: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
二、三起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2019)沪01民初123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ZQ-20180521A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14%,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按季付息。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得到完全而切实际的履行,被告二、三于2018年5月21日签署《担保函》、被告四于2018年5月20日签署《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2018年7月10日签署《担保函》,七被告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50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因被告一涉合同加速到期情形,原告已宣布合同到期。但到期后,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人民币5956.28万元,及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5952.3万元的构成为:借款本金5000万元;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化14%计算为175万元;2018年10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罚息、违约金按照年化24%计算为743.33万元;律师费32万元;保全担保费5.95万元。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0.0667%的标准,按日据实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19)沪01民初124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ZQ-20180521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14%,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季付息。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能够按时、足额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担保函》、被告四于2018年5月20日出具《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担保函》,七被告均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50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借款己到期,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人民币5952.28万元,及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5952.3万元的构成为:借款本金5000万元;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化14%计算为175万元;2018年10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罚息、违约金按照年化24%计算为743.33万元;律师费28万元;保全担保费5.95万元。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0.0667%的标准,按日据实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2019)沪0115民初33302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ZQ-20180704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18%,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能够按时、足额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于2018年7月9日出具《担保函》、被告四于2018年7月4日出具《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担保函》,八被告均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10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人民币1170.5万元,及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1170.5万元的构成为:借款本金1000万元;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化18%计算为45万元;2018年10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化24%计算为119.33万元;律师费5万元;保全担保费1.17万元。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应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0.0667%的标准,按日据实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被告一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三、诉讼开庭时间
(2019)沪01民初123-124号案件将于2019年6月20日开庭审理,(2019)沪0115民初33302号案件将于2019年6月24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三起诉讼被告一洛阳乾成(借款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一致行动人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被告八洛阳鹏起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六洛阳彤鼎系洛阳鹏起全资子公司;被告七洛阳乾中系洛阳鹏起控股子公司。
本次三起诉讼涉及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借款人洛阳乾成提供担保,公司及洛阳鹏起、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提供担保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全部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发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涉讼,累计担保金额14.45亿元。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传票》
3、《起诉状》
4、《借款合同》(ZQ-20180521A)及公司《担保函》
5、《借款合同》(ZQ-20180521)及公司《担保函》
6、《借款合同》(ZQ-20180704)及公司《担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