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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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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58        股票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19- 16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在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3人),董事黄永福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欣雨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在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报告):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公司关于支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度报酬的议案;

  8、公司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0、公司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2、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公司关于免去黄永福董事职务的议案;

  14、公司关于免去杨芳监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19-17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2019年5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二、原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原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原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六、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七、原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和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八、原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原第九十三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三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原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当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一、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十二、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三、原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原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十五、原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或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19-18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30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1号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3-11、议案13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议案14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及2019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6、8、11、13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9年5月28日、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另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请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19年5月29日下午16:30前传真或送达至公司,且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1号;

  2、联系电话:0813—5101327;

  3、传    真:0813—5109042;

  4、邮    编:643000;

  5、联系人:刘泓蒨、冯梦诗;

  6、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的交通、通信、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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