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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于2017年2月14日分别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商案件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等材料。2017年2月16日,林则龙和张微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其起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年3月,林则龙和张微诉公司与江西新华都租赁合同纠纷案恢复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2017年4月20日、2019年3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7-008)、《2016年年度报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2)。
2、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赣0104民初65号),鉴于原告林则龙、张微以相关合同、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而两原告又不是该合同、协议的签订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原告不是涉案合同、协议的相对人,其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为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则龙、张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50元,由原告林则龙、张微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被法院驳回,对公司暂不构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