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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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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2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9,733,761.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37,165,869.2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2,896,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3月27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12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分别与下述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三美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子公司江苏三美化工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及子公司重庆三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相关多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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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包含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费用及部分中介费用。

  三、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各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长江保荐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各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峰、王海涛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各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各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各开户行、长江保荐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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