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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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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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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1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9年3月18日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通讯出席董事人数5人。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1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17名变更为11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5.40万股变更为361.3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人员。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披露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审议通过《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2019年3月21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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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21日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9年3月18日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华志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17名变更为11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5.40万股变更为361.30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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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不存在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4.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1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17名变更为11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5.40万股变更为361.3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人员。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披露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17名变更为11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5.40万股变更为361.30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激励对象、数量及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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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19年3月21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61.3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03元/股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21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2.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和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员工。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含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3.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03元/股。

  4.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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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并按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及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以三个层面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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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期内,如未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如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则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取决于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及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

  ②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的考核周期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与绩效考核系数及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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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当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考核系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根据上述公式,公司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则其该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不存在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4.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3月2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董事会同意以2019年3月21日为授予日,向11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9年3月21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361.3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15名。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0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 限售期情况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7.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具体明细见下表(首次授予不含预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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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17名变更为11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5.40万股变更为361.30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综上,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21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03元/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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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公司经营性损益中列支。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21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9年3月21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03元/股。

  九、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36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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