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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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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9-012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2019年2月25日,网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00万股股票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期限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上述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网新集团本次质押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42%。

  网新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其自身的经营发展。网新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在本次质押期内,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网新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二、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1、2019年2月25日,网新集团将其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的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网新集团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95%。

  2、2019年2月26日,网新集团将其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的200万股、3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网新集团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47%。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网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59,738,4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4%,其中已质押股份数为138,87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86.94%,占公司总股本的13.16%。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19-013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14楼140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史烈先生主持,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赵建先生、张四纲先生、潘丽春女士、董丹青女士、申元庆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许克菲女士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飞舟、姚利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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