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核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13号文),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8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2,84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计人民币37,497,742.8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455,342,257.16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证天通(2018)证验字第0202001号验资报告,资金于2018年7月31日全额到位,存放于公司开立的人民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截至2019年1月2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793.93万元;(2)将部分结项的募投项目节余资金10432.7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项目合同尾款122.11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1476.26万元(包含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90.86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安徽方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机电”)为长城军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便携式单兵火箭系列产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2018年12月19日长城军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对子公司方圆机电实施增资,增资金额为7897.44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为7700万元,自有资金为197.44万元,由方圆机电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方圆机电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增加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便携式单兵火箭系列产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长城军工、方圆机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蚌埠分行”)及公司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 月 24日签署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1月24日,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余额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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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银行收取480元账户管理费。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为安徽方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协议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50162640800000217。截至2019年1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便携式单兵火箭系列产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丁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婧、丁正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将对账单传真、邮件或寄送至甲方、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发生大额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由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丁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