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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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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9-020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合计约2,292.0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处理案件相关事项,鉴于涉诉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签发【(2019)浙0106执47号】和【(2019)浙0106执48号】执行通知书。因此前公司相关部门并未收到任何有关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故公司即时与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联系,并立刻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上述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颜静刚(被告三)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6年3月9日签订了相关《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并依约支付了租赁物购买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被告各方未能依约支付到期租金或履行相应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8,340,454.98元、名义货价104.5万元、违约金19,763.77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八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八另行计算),三项合计9,405,218.75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华融租赁(16)回字第160045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得到清偿前,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

  (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颜静刚(被告三)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6年3月8日签订了相关《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并依约支付了租赁物购买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被告各方未能依约支付到期租金或履行相应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1,979,926.21元、名义货价150.1万元、违约金34,587.48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八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八另行计算),三项合计13,515,513.69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华融租赁(16)回字第160046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得到清偿前,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

  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富控互动及相关共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了【(2018)浙0106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鉴于公司相关部门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前并未收到任何与该案有关的裁定、判决等法律文书,故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刻安排相关人员前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了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8,340,454.98元及名义货价1,045,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3月20日止的违约金19,763.77元;

  (2)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对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付清上述款项前,华融租赁(16)回字第1600453100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驳回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2,637元,由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负担。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签发了【(2019)浙0106执48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9,421,643.3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

  (2)支付执行费74,508元;

  (3)支付诉讼费82,637元。

  3.报告财产令的相关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签发了【(2019)浙0106执48号】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3日内,如实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

  (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富控互动及相关共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了【(2018)浙0106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鉴于公司相关部门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前并未收到任何与该案有关的裁定、判决等法律文书,故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刻安排相关人员前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了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1,979,926.21元及名义货价1,501,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3月20日止的违约金34,587.48元;

  (2)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对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付清上述款项前,华融租赁(16)回字第1600463100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驳回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7,893元,由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负担。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签发了【(2019)浙0106执47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3,539,105.31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

  (2)支付执行费80,939元;

  (3)支付诉讼费107,893元。

  3.报告财产令的相关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签发了【(2019)浙0106执47号】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3日内,如实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

  四、上述诉讼及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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