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涉案的金额:截至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为人民币274,615,951.16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08民初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尹智勇、孙兰华委托合同纠纷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二: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
原告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尹智勇
被告五:孙兰华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合同款162,582,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90,684元(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年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应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136,783,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被告一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峰龙科技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下称“智能工厂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一为其提供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集成服务,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支付方案设计费500万元、设备施工费156,982,015元、维护服务费1,000万元,合计171,982,015元。原告一系原告二的孙公司,合同履行实际由原告二负责,被告一知晓,并已向原告二支付了部分款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合同项下各项设备已经运抵被告一工厂安装、调试,控制系统也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一签署了验收确认文件,确认验收合格。但是,被告一至今只向原告二支付了940万元,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设备施工费74,091,007.50元均逾期未支付,智能工厂合同项下被告一未付金额合计为162,582,015元。
被告一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拖欠所租赁厂房的租金,已经被业主停水停电,无法生产。而且被告一还因欠付他人款项81,962元被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一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剩余未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对原告二负有应收账款补足义务。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承诺: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园和鹰经审计的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若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园和鹰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未达到90%,承诺主体承诺就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未收回部分予以补足。
被告一依据智能工厂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应当支付给原告二的款项,是原告二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组成部分之一,被记入原告二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金额合计为151,982,000元。因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应当履行其承诺,向原告二补足被告一欠付部分90%,即136,783,800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三做出承诺后仅仅半年,被告五就在未经原告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出名下股票,期间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不仅没有任何督促被告一向原告二付款的行为,反而放任被告一一再拖欠货款。因此,原告诉请法院以维护正当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现将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8民初3号]及起诉状
2、其他案件诉讼资料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4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5栋3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启权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鲁尔兵、董事杨诚、董事王福、独立董事宋萍萍、独立董事赖泽侨、独立董事秦敏聪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朱玉梅、监事陈曦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高飞出席会议;总裁许兰杭、执行副总裁徐成斌、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黄永维、副总裁余非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并质押子公司长园深瑞10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进行资产抵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为中锂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宇戈、李君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