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9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47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7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765.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234.34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8年12月14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7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账户名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3202029045853788

  金额:66,330万元

  用途:苍南县云岩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武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勇、丁旭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