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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22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2,3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23,000,000张,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68,157,565.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1月27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43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为全资子公司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山鹰”),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经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68,157,565.09元及其孳息全部对华中山鹰进行增资。
基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华中山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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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68,157,565.09元及其孳息对华中山鹰进行增资,首期增资额为人民币469,346,019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5875473023,该专户仅用于丙方通过甲方实施“公安县杨家厂镇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59975518012,该专户仅用于丙方通过甲方实施“年产220万吨高档包装纸板项目(三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梅兴中、王保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一个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发送扫描件至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梅兴中、王保军邮箱,原件邮寄至梅兴中。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