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京02民初339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源)就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集团)、北京正润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9)。
地矿集团及北京正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地矿集团称本案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山东地矿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合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北京正润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91)。
地矿集团及北京正润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9)。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原告山东华源与被告地矿集团、北京正润、第三人山东地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2018年12月13日,原告山东华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通知山东华源预交案件受理费,山东华源于2018年12月8日收到交费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不构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京02民初339号)。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