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简述
2016年7月13日,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与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全体原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各方”)作为乙方的沈永健(乙方一)、周维君(乙方二)、王亚伟(乙方三)、罗晓珊(乙方四)、广州中照龙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五)、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六)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6年7月13日,奥拓电子作为甲方与上述作为乙方的千百辉交易各方就千百辉具体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事宜签订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和2019年度,《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第3.6条“现金奖励”约定如下:
各方同意,如千百辉在盈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实现的实际盈利数总和高于各年度承诺盈利数总和的,由千百辉对其核心团队成员(千百辉核心团队成员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件所列人员)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奖励:
奖励总额=(承诺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际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总和-承诺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总和)×50%,且奖励总额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盈利承诺期间结束时仍在职的千百辉的核心团队成员,并由各方依法履行纳税的相关义务。
二、承诺事项内容
2018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沈永健、周维君、王亚伟、罗晓珊、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相关方”或“千百辉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方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业绩奖励的承诺》。现将以上承诺的内容公告如下:
签署人为沈永健、周维君、王亚伟、罗晓珊、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事项如下:
根据《盈利预测偿协议》第3.6条“现金奖励”约定,如果千百辉 2016年、2017 年、2018年、2019年四个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盈利数总和高于各年度承诺盈利数总和的,由千百辉对其核心团队成员(千百辉核心团队成员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件所列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如下:
奖励总额=(承诺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际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总和-承诺期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总和)×50%,且奖励总额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盈利承诺期间结束时仍在职的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并由各方依法履行纳税的相关义务。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千百辉 2016年、2017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分别于 2017年3月 30日、 2018年4月2日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7]48190003号)、《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8]48190005号),千百辉 2016年度、2017年度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为2428.74万元、6640.54万,实现了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业绩完成率分别为 105.60%、237.16%;预计2018年度、2019年度仍将超额完成承诺的业绩。
为支持奥拓电子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分享未来发展的红利,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沈永健、周维君、王亚伟、罗晓珊、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一致同意自愿放弃《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3.6条“现金奖励”中甲方对千百辉核心团队成员2016-2019年度进行现金奖励约定的权利。
乙方相关方放弃超额业绩奖励,并不能免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所有乙方应承担的原有业绩补偿承诺等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16-2017年度,千百辉实际盈利数均超过承诺业绩数,公司预计业绩承诺期内(2016-2019年度)千百辉累计实际盈利数将超过累计承诺业绩数,现千百辉相关方放弃 2016-2019年度的超额业绩奖励,对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方放弃超额完成业绩的业绩奖励的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