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18年12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58.20万股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中科”)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18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8年11月21日
(三)首次授予数量:85.78万股
(四)首次授予人数:49人
(五)首次授予价格:14.40元/股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27.58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最终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0万股。
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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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
3、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实际收益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 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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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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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其中 “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利润是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wind行业、申万行业、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东方中科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通过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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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前次公示情况不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8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49名激励对象85.78万股限制性股票。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27.58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最终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0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审验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12月5日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东方中科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东方中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购资金总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东方中科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东方中科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34.00万元,股本为人民币11,334.00万元。根据东方中科 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18年1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东方中科确定以2018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49名激励对象85.7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预留9.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4.40元,认购总对价人民币1,372.464万元,其中:本次32名激励对象认购58.20万股,认购对价人民币838.08万元。
经我们审验,截至2018年12月5日止,东方中科已收到郑大伟、郑鹏、陈义刚、吴旭、常虹、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等32名激励对象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838.0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8.20万元。
四、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1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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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13,340,000股增加至113,922,00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动。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授予完成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0,080,672股,占授予完成前公司股份总额比例为26.54%,本次授予完成后,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约为26.40%。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不会改变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性质。
九、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变更为113,922,000股,按最新股本摊薄计算,公司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2003元。
十、备查文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