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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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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由高松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李维董事、余前董事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吴世界监事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林丽娟女士出席会议;韦胜杭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署《项目合作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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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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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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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 2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
关联股东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大宇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1、议案2回避了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琥、宋沁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