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14,972.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次上诉暂不会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18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3民初),裁定结果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邮”)、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普泰”)对深圳恒波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2018年12日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8—076号公告)。
近日,公司接深圳恒波通知,北京中邮及中邮普泰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3民初),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北京中邮及中邮普泰上诉请求: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深圳恒波承担。
深圳恒波认为,一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予维持;北京中邮及中邮普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次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二审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