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4日下午2: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58号盛达大厦2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董事长朱胜利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数364,307,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318,910,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数45,397,4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083,704股,反对214,000股,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873,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反对2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丹、白昀千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